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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018-10-19 10: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占有使用的、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机组。对单价不足10万元、拟对外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是指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和使用效益,避免仪器设备的闲置、低效和重复购置,在完成学校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面向校内、外单位进行的开放服务和共享使用;学校所有具有开放服务功能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优先保障校内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均应实行开放共享。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的内容包括:开放共享管理职责界定;开放共享网络平台管理;有偿使用的收费管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统计与评估;开放共享工作考核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偿服务、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管理、维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审核、规范学校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

(二)按照上级要求,将学校符合国家、省、市各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入网条件的仪器设备及时入网,纳入统一管理。

(三)监督、检查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四)对学校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使用效益进行信息统计、评估与考核。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规范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确保正常开放运行。

(二)将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仪器设备的主要信息,根据要求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通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发布并及时更新。

(三)核定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时间,并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上公布。

(四)严格按照经学校核准的收费标准实行收费,按时统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相关信息。

(五)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合理分配有偿使用的收益,充分调动仪器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八条  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或课题组)之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作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用户,用户应做到:

(一)确保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结果是用于合法目的。

(二)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向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提出预约申请。

(三)依预约时间按时使用设备,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使用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由用户负责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应按管理人员要求填写相关使用记录,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不以盈利为目的,除本校按教学计划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之外,收取必要的保证运行成本的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主要包括:设备使用费、设备折旧费、消耗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其中,设备使用费、消耗费根据实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耗材等一次性消耗费测算确定;技术服务费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技术含量高低和投入的人工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收费原则:

(一)凡国家或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门根据运行成本和实际消耗测算制订收费标准。

(二)已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并形成了比较稳定、规范、用户认可的收费标准,将继续沿用;同类仪器同种测试其收费标准上下幅度不宜过大,采用市场竞争机制自行调节。

(三)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收费标准可参考校内同类仪器的测试收费标准;若校内没有同类仪器,可参考校外同类仪器设备测试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门负责拟定开放共享收费项目及标准,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财务处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要求,做好物价核定、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支的专用财务项目,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体系。根据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取的费用,按照鼓励开放、促进共享的原则,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 70%纳入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门的综合预算,由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水、电、气、房屋占用、耗材、日常维护维修及操作人员超工作量费用(其中:超工作量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单位留存部分的40%);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 30%上交学校。

第十三条  校内用户采用后收费方式,即先使用后收费。由实验室(机组)、课题组负责到财务处办理有偿使用费交款或校内转账,开具有偿使用费的收费凭证;校外用户采用预收费方式,即先收费再使用的收费方式。

第十四条  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校内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分别按校内、校外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对所在部门、学院给予相应处罚;对各学院、部门闲置又未能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学校将视情况调配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对因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和操作水平等问题影响开放共享工作的,设备所在学院、部门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使其尽快达到要求或对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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