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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8-10-19 15: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确保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权、土地使用权、校誉、特许经营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法人及产权独立的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推进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明晰产权关系,依法处置资产,加强学校资产的监督检查,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的整合优化、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使用管理。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产权界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

(二)负责监督、协调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三)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及清查工作;

(四)负责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归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二)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管理;

(三)负责指导、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统计报告,组织年度固定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租赁(出租、出借)等审批手续及具体处置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资产评估、资产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负责学校低值耐用品的账目管理,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负责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等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属归口管理的资产实施管理。其归口管理范围及职责是:

(一)管理范围

1.学校办公室:校誉等无形资产及校外馈赠物品;

2.科研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

3.财务处:流动资金、对外投资和资产配置预算;

4.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

5.后勤管理处:植物、校园景观、生活服务及水电设施、构筑物;

6.基建处:土地、在建工程;

7.图书馆: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文物陈列品、电子出版物资料。

(二)管理职责

1.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参与归口管理资产的购建和验收,负责其账、卡、物的管理及日常维护管理;

3.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申报归口管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置换等资产处置工作;

5.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科学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  各部门、学院是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使用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办理使用单位资产的申购、领用、变动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固定资产构建项目验收、日常维护保管;

(四)负责使用单位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资产使用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需求的资产难以通过市场租赁使用,或者租赁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配置国有资产,须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资产配置预算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申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和购置计划,从源头上防控资产的闲置与浪费。新增资产(包括工程建设、修缮装饰等)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没有履行财务预算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新建。纳入预算的资产购置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办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及使用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或使用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办理捐赠登记、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在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入账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使用单位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使用要首先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障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任务,在此前提下,国有资产可以对外投资、资产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物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具体使用人,规范资产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要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闲置资产,须及时提出调剂申请意见,报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进行调剂处置,以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等形式。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送山东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审核、山东省财政厅审批,学校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实施。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进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均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要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实时、动态跟踪监管此类资产使用状况,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呈现。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申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鉴定并在《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文件对资产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将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

(五)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相关账目处理及归档。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上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审核并转报山东省财政厅审批:

1.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单项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交通运输工具;

5.单项账面原值300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或通用及专用设备;

6.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管理处置。

(二)单项账面原值大于200万元小于300万元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或通用及专用设备处置,由学校上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

(三)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使用单位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国有资产不得申请处置:

(一)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

(二)处于法律诉讼期间的国有资产;

(三)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设备。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向不动产登记、公安交通管理和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山东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或山东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处置过程由财务处、审计处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及年检工作,使用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后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省卫计委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定期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度末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该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研究部署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实施。清查程序由资产使用单位自查,提交自查报告及盘亏盘盈报表,资产管理处组织复查,形成学校资产清查报告。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全校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并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并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造成资产严重流失和损坏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和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品、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04] 5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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