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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2017-03-02 9:10  

 

鲁财采〔2016〕26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改进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品目,均实行集中采购。

    对适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以外的集中采购品目,货物、服务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工程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其中,货物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标准为200万元(含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凡属于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政府采购代理目录划分

    《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品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D、E、F品目属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三)实行分散采购的,省直各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选择“G01 其他货物”“G02 其他工程”和“G03 其他服务”品目,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五、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空调,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六、协议供货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下列物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其中,小型机、车辆和消防设备的协议供货不受此金额限制。具体包括:

    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小型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液晶显示器、PC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机、路由器、无线接入点(AP)、防火墙、统一威胁管理(UTM)、入侵检测(IDS)、入侵防御(IPS)、网闸、VPN、安全审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财务软件、杀毒软件、正版软件、负载均衡设备、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DLP数字背投、数字展台、交互式一体机、交互式电子白板、扫描仪、数字照相机、摄像机、移动存储设备、外置光盘刻录机、不间断电源(UPS)、碎纸机、硒鼓、墨盒、碳粉、色带、复印纸、硬件防毒墙、录音笔、电话机、饮水器、电视机;

    A04车辆:单次或批量采购10辆以下的轿车、多用途乘用车、消防车、微型面包车、皮卡车、客车;

    A07空调、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机、精密恒温恒湿空调;

    A08音、视频设备:MCU(视频会议主机系统);

    A15消防设备:消防器材。

    七、定点采购范围

    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家具、印刷和单项金额8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其中,小额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家具、印刷、小额工程项目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八、高等院校、医院耗材类采购

    增加“耗材”品目,具体包括教学耗材和医用耗材。其中,教学耗材主要指“实验、实践教学中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医用耗材主要指“医疗过程中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凡高等院校、医院采购此类品目的,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但各品目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为激发高校、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改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调出《集中采购目录》,允许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具体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资金性质及用途自主认定。同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所用耗材一并实行自行采购。

    十、社会代理机构和招投标采购场所选择

    (一)对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除适用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外的品目,允许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或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对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民生项目或国家、省重点推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其他项目可由预算单位自主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三)对省直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且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采购需求,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可调整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一般应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也可自行选择具有完备电子监控设施的场所组织。

    十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省直部门、单位需购买《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详见附件2)内进口产品的,且编制预算时已选择进口产品的,不需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不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或预算编制时未选择《进口产品目录》中相应进口产品的,应在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不需要附专家论证意见;《进口产品目录》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十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不断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省直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创新、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品目,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十三、其他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需要,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 1. 2017年度山东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 2017年度山东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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