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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2016-01-28 20:30  

 

鲁财采〔201545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简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厅依法对《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作了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实行集中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除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方式外,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同时,取消小额零星采购方式及年度限额。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其中,货物和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该类项目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政府采购代理目录划分

《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品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DEF品目属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三)实行分散采购的,省直各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选择“G01 其他货物”、“G02 其他工程”和“G03 其他服务”品目,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四、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空调等,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五、协议供货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下列物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6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其中,小型机、车辆和消防设备的协议供货不受此金额限制,具体包括:

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小型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显示设备、PC服务器、存储设备、光纤交换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无线接入点(AP)、防火墙、统一威胁管理(UTM)、入侵检测(IDS)、入侵防御(IPS)、网闸、VPN网关、安全审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财务软件、杀毒软件、正版软件、负载均衡、打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展示设备(投影机、DLP数字背投、数字展台、交互式一体机、交互式电子白板)、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移动存储、外置光盘刻录机、不间断电源(UPS)、碎纸机(粉碎机)、办公耗材(硒鼓、墨盒、碳粉、色带)、复印纸、杀毒软件、硬件防毒墙、录音笔、电话机、饮水机、电视机;

A04车辆:单次或批量采购10辆以下的轿车、多用途乘用车、消防车、微型面包车、皮卡车、客车;

A07空调、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机、精密恒温恒湿空调;

A08音、视频设备:MCU(视频会议主机系统);

D15消防设备:消防器材。

六、定点采购范围

采购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保险,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8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的,实行定点采购。其中,小额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家具、印刷、小额工程项目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车辆维修项目仍适用原政策,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再作相应调整。

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60万元以上(含16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标准为200万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报经省财政厅核准。

八、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预算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填报建议书时自行选定,不再进行审批。

九、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单位属地组织采购

对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除适用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外的品目,允许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或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十、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代理机构选择

对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民生项目或国家、省重点推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其他公共服务项目可以由预算单位自主选择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十一、招投标采购场所

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的开标场所,一般应到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也可以自行选择场所,但必须具备完善的监控设备,且能将实时现场音视频传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十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省直部门、单位需购买《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详见附件2)内进口产品的,且预算编制时已选择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不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或者预算编制时未选择《进口产品目录》中相应进口产品的,应在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进口产品申请。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申请不需要附专家论证意见;《进口产品目录》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十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坚持有助于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实现的原则,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省直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十四、其他要求

对省直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且经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采购需求,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可调整到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在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需要,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山东省财政厅

  201596

 

附件【1.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doc已下载
附件【2.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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