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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2015-07-16 10:00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学校、房屋使用单位和个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滨州医学院所属土地上,因规划、建设、开发等需要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学校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单位和个人由学校进行妥善安置。

第五条  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需要拆迁,使用单位应向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有关拆迁手续。房产管理中心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拆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拆迁施工单位。

第七条  拆迁项目批准后,拆迁单位应当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严禁未报私拆、未批先拆。

第九条  房管部门有权对各项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房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拆除产权属个人的住宅房及其附属用房的,按照有关评估标准可给予补偿或调房。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部门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责令停止拆迁或限期搬迁;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一)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

(二)拆迁施工单位未经业务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批准,未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擅自拆迁的;

(三)拆迁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的;

(四)管理部门委托不具有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拆迁的;

(五)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六)拒不履行拆迁协议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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