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规章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滨州医学院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5-07-16 9: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地产管理,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及《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房屋、构筑物及土地(以下简称房地产)是国有固定资产,学校拥有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分配权、处置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  学校对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总务处具体行使房地产的使用管理职能。

第二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产权产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

    第五条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执行属地化原则。

    第六条  全校所有房屋、土地全部进行产权登记,明确权属关系。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下,总务处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原有房屋、构筑物及土地的产权登记;

(二)新增房屋、构筑物及土地的产权登记;

(三)减少房屋、构筑物及土地的产权注销;

(四)变更房屋、构筑物及土地的产权变更。

    第七条  房地产产权证件定期检验、更换。

    第八条  办理房地产产权手续所需基本资料由基建处等相关部门提供。

    第九条  房地产产权证件及相关资料由校办公室综合档案室存档保管,房产管理中心保存复印件。

第三章   房地产资产账目的管理

    第十条  全校房地产实行账目管理,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土地都要登记建账。

    第十一条  学校房产管理中心是房地产资产账目的宏观管理部门,也是使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发生变动时,账目要及时变更,确保账实相符。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后,在交付使用前,由基建处、房产管理中心、审计处、纪委监察室、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织交接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基建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的同时,基建处一并将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完整资料移交总务处,房产管理中心复印留存后,交校办公室综合档案室存档;

(二)学校建设中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单位应事先向房产管理中心提报拆除申请和方案,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拆除;

(三)学校新增土地,征地完毕后,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全部征地手续及地面附着物资料交总务处,办理入账手续。按地方政府、学校规划要求,学校对外出让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等,由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相应产权资料,办理资产处置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房产管理中心要定期会同财务处核对房地产账目,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章   公用房屋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公用房屋实行宏观调控、定额分配、归口管理的办法。为合理配置公用房屋资源,减少浪费,对系(院)及独立经营和独立核算单位逐步推行公用房屋有偿占用制。

    第十五条  公用房屋由房产管理中心统一调整、分配

    第十六条  各类公用房屋,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

    第十七条  公用房屋的归口日常管理

(一)办公用房,实验、科研用房,图书馆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生活用房,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二)学生公寓用房,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

(三)各系(院)教学、教辅专用房,由各系(院)负责管理;

(四)公共教学用房、其它公用房,由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关闭窗口

资产管理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