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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5-07-07 1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基本条件,是实验室建设及学科建设的投资重点,是完成高水平科研课题的必备条件。为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下列仪器设备: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购置
第四条  申请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就下列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一)必要性及工作量。
(二)技术力量及环境条件。
(三)购置仪器经费及以后日常维护渠道。
(四)与同类仪器性能价格比。
(五)附件、零配件、消耗材料补充的渠道及维修条件。
(六)专管共用的可能性。
(七)投资效益预测。
第五条 申请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审批手续
(一)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并组织专家组论证,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二)一般情况下申购部门应事先进行同行专家评议,评议意见要如实反映在可行性报告中。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
第六条 学校鼓励开发、自制仪器设备。自行试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参照购置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还必须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以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制作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鉴定。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
(一)由新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组成验收小组,仪器负责人主持验收工作。
(二)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阅读技术资料、制定验收方案等。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的表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4.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5.安装验收完毕后,及时写出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
6.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设备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等)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
7.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专管人员由使用部门提名,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专管人员应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能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保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并定期清理、增补、修复,使用部门必要时可以复印。资料中的保密件,未经校、系(部)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要重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检修,定期检查,发现故障或损坏,应马上停机,防止故障扩大,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详细记录在案,抓紧修复。
建立切实可行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应经系(部)负责人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进行。借出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及时交还,借出、收回都应登账立据,严格交接及验收手续。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必须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专管人员以外的本校人员要求自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确已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技能,允许单独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事先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不得超压、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管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专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事先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带病运行。一般设备能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要求的,不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要坚持“专管共用”的原则,通过加强管理,改进实验教学,开展科研和生产试验,组织校内外有偿服务等多方面的措施,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的有偿服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系两级管理,收支分离、集中核算的管理办法。所收费用应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五章 报损报废
第十八条 发生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人员应尽快报所在部门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承担经济责任。对隐瞒不报者,要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予报废。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填写报废申请单,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做好销账、撤卡和档案资料转移等工作。
第二十条  由于技术指标和精度不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但仍可使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作为一般设备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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