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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8-10-19 15: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配置合理、管理规范、责任到人、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核实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与维护、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分户明细账,按月与财务处核对资产总账,定期与使用单位核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组织仪器设备、物资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等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报表工作;

(九)负责组织培训、考核部门资产管理员,并对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及有关单位、个人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十)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十一)做好各类资产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按《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各归口管理部门都要有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

2.拟定购建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

3.登记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4.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维护、清查和统计等工作;

5.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6.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7.检查、指导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维护和管理,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根据管理范围、工作量及隶属关系等实际情况,要有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是:

(一)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或专管人,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负责登记使用单位占用资产的分户明细总台账、分户明细账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卡片,指导监督固定资产条形码的粘贴,确保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提交申报计划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资产的调剂、配置建议,报主管部门并协助组织实施;

(四)负责办理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入账、调拨、报损、报废、增加、减少等有关手续,提出资产的处置意见;

(五)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负责做好使用单位资产的年度清查、盘点工作;

(六)负责建立低值资产明细总台账和分户明细账;

(七)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借用手续;

(八)正确使用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履行职责,做好使用单位资产的查询、变动工作;

(九)指导、监督、报告所属单位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贷款或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自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按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手册》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房屋及建筑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若没有提供标明金额的凭据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调出、变价处理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亦可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确认价值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计价调整;

第十三条  对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账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报,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及使用部门等共同参与论证、考察、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六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项目,学校应成立论证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要求有使用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应严格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按合同条款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并办理退货或索赔事项。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现场勘验:检验固定资产的包装、外观、名称、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2.清点:对固定资产的数量、附带零配件、合格证、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清点。

3.测试:对固定资产的性能、应达到的技术指标等进行测试;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产品的技术参数,逐项验收和清点附件、资料,并测试其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验收形成的原始记录、图片、验收报告等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后,由基建处按照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由基建处负责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资产清单及造价资料等相关资料送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四)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受赠部门、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办理交接,并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单等凭证,办理资产入账、财务审核及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九条  对构建固定资产组织验收的时间规定:

(一)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有规定的按规定时间验收;

(二)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

(三)无合同约定的国产设备,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四)进口设备在索赔期限到期20个工作日前完成验收。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验收的,应及时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做出妥善安排,避免由此造成学校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完成固定资产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规定的程序,办理信息录入、归口审核、财务审核等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人为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管人操作,并负责对参与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根据资产的等级及价值的不同,经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长、校长办公会依据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出租、出借的手续。

任何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出租、出借产权属学校的房屋。确需对外出租,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七条  校办产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资产(作为投资的资产除外)应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要有完备手续,并签订占用协议,明确产权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变动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的重新配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编造清册,办理交接和资产变动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进行资产的账、物核实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如果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将所用资产向原单位交清并办理资产变动手续,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若有不清之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有变更,由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变动手续,同时报资产管理处调账。若有损失和丢失,按《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一般每年清查一次,确保账、卡、物相符。使用单位负责自查,资产管理处负责检查验收。对盘盈盘亏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过技术鉴定已经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山东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滨州医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检查、审核,对大型仪器设备要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学校主管校长签署审批意见;

(四)由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意见处置固定资产;

(六)按照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作相关资产变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要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后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单项账面原值200-300万元之间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或通用及专用设备。

(二)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后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审核、报山东省财政厅审批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万元的交通运输工具;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0万元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或通用及专用设备;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三)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处置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上述(一)、(二)处置事项外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申办手续,并按批复意见作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处置批量学生桌椅、办公家具等价值较低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估鉴定小组,现场进行评估鉴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时,使用单位要将拟处置固定资产及使用管理卡片交回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使用“滨州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定期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按使用单位设置分户、分类明细账,负责固定资产的入账、出账、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数据备份等工作,定期与财务处及使用单位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各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固定资产分类、使用处所登记明细账,按使用科室(使用人)建立和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一物一卡,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要在资产管理处注册备案,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要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办理账务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要登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资产编号、分类代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签字承担保管资产的责任。使用人发生变更时,要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同时,由新使用人在资产卡片签字。使用人必须是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之间发生资产变动时,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变动手续,调整有关账目。未办理变动手续的仍由原使用单位、原使用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员要按“滨州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操作,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按规定及时提交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以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一)资产管理处每月与财务处对账一次;

(二)资产管理处每半年对使用单位的账卡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报告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依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决定扣缴。

第四十七条  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规定给予罚款,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决定扣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没有配备资产管理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账实严重不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四)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履行交接手续,致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第四十八条  对认真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成效显著的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应作为低值耐用品管理,由使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建立账目,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滨州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04] 5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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