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部门、院(系)自行采购工作,扩大各部门、院(系)采购自主权,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滨州医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滨医行发[2015]72号)要求,制订我校部门、院(系)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如下:
一、自行采购范围
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金额1-5万元的货物或服务、1-5万的工程(修缮),由部门、院(系)申请经学校授权,部门、院(系)可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自行采购的组织和原则
自行采购由相关采购部门、院(系)具体负责采购组织实施,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为采购责任人。自行采购工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行采购组织流程
(一)采购部门、院(系)在采购前须对所采购的项目填写《滨州医学院项目采购及招标受理单》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授权后,部门、院(系)按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自行采购时,部门、院(系)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三人及以上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询价或磋商),除单一来源项目外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自行采购活动应广泛调研、集体决策,坚持质量第一、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最优者。
(三)自行采购项目需要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的,按照采购需求约定和中标供应商响应承诺的事项,与中标商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
(四)评标完成后,将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交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五)自行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院(系)部门须严格按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报账手续。
四、纪律及责任
各部门、院(系)在进行自行采购时,应坚持节约经费的原则,凡能汇总进行招标采购的应招标采购,禁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采购部门、院(系)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累计资金额度不得超5万元的。
部门、院(系)自行采购工作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合规进行。对违反规定的采购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滨州医学院项目采购及招标受理单
附件2.滨州医学院自行采购评标报告
滨州医学院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