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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工作规定
2015-07-16 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工作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适时、优质、保量地采购所需的物资,充分发挥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充分论证,民主决策,加强监督,性价最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依据《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工作。

(一)负责编制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采购计划,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财务处汇总编制学校的政府采购计划,积极配合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完成有关采购任务。

(三)组织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的立项论证、考察、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四)执行合同并监督生产、供货情况。

(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等资产验收工作,提出书面验收报告,经审计后存档。

(六)组织完成零星物资采购项目。

(七)收集整理市场信息、资料,并为全校提供仪器设备等资产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采购计划编制

第五条每年12月份各使用部门申报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年度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使用部门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编制仪器设备等资产年度采购计划草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六条 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急需而又没有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仪器设备等资产,使用部门填写“资产购置申请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等资产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前使用部门要填写《滨州医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书》,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将论证意见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八条由于使用部门任务变更,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计划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采购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

第九条购置前,国有资产管理处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市场调查,从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意见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通知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或政府组织的展示会。

(三)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零星采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等资产采购,原则上都要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符合下述条件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一)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等资产。

(二)批量较大、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等资产。

(三)学校或上级部门特批项目及专款专用项目。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因不可预见的情况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

(二)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三)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一)符合海关优惠条件的进口仪器设备等资产。

(二)某些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且无合适其它替代产品的。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补充或扩充、维修零配件。

(四)有充足理由认定必须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目标的。

(五)从残疾、慈善机构采购的。

(六)招标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供应商路途遥远,型号、技术指标、性能确定,价格弹性不大的项目,可以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额度较小、计划性不强、品种繁杂的常用物品可以采取零星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谈判。根据不同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谈判小组,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并签订合同草案。

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谈判小组由3--5人组成;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谈判小组由3人组成。

谈判小组必须对供应商的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信誉等深入考察分析,对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合同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质量:应写明标的物的数量、计量单位及质量标准;

(三)价款或者酬金:应写明支付货币的名称、货物单价、总价及支付劳务报酬的货币数额;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应写明合同生效和截至的时限、交接货物和支付劳务酬金的地点、日期、次数及批量;

(五)履约和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双方所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审核和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合同草案送交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审核人员主要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双方权力、义务是否平等,条款是否齐全、严密,表达是否确切。审核通过的合同草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校领导或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审批后的合同草案与供应商签订书面的正式合同文本一式二份,按有关程序签字、盖合同专用章。生效后合同原件由签订双方留存备案,复印件分别送交财务处、审计处和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对生效后合同的管理,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供应商的生产情况或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

(一)因工作需要,合同变更,由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依原合同签订程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二)供应商提出合同变更时,需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变更理由;依原合同签订程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议定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按合同有关条款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法》处理。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到货前,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验收的技术、条件和组织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专家组及供应商,以合同条款、样品、相关技术标准及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进行验收。详细记录验收情况,并填写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进口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验收还必须有外商和商检部门参与。

第二十六条 验收过程中若出现数量短缺、破损、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等问题,要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条款进行索赔。

第二十七条 采购工作中产生的有关文件、技术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存档;单位价值在十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等资产验收完毕后,要相应建立使用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七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等资产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编制招标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法》要求,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写。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至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三)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四)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招标文件不准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发出投标邀请。在招标前,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招标领导小组发出投标邀请通知。投标邀请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截至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投标邀请通知规定的时间发售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开标的答疑会。根据招标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索取招标文件时,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标书成本费。

第三十二条 投标。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送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数量及价格表;

3.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书;

5.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6.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投标截止日期前,允许投标人对已提交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和修改,补充部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指定地点。

(四)投标人投标时,要缴纳一定限额的投标保证金,否则按不满足招标文件处理;经评标,不中标者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原数退还;中标者转为履约保证金,等合同执行完毕,付款时一并退还;如不执行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不执行合同,按违约处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前逐个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完好无误后拆封,并当场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及其它有价值的内容。监察、 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评标前,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组成项目评标工作小组。评标工作小组按照评标规则和评标程序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 评标工作小组组成

评标工作小组由管理部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

确定评标小组成员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已经进入评标小组的应予更换或替补,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工作小组职责

1.评标工作小组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评标工作小组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工作小组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2.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工作小组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     

3.评标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写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要求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书从商务、技术、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

1.商务评标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废标:

1)未按招标书要求缴纳保证金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代理投标人未附有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技术评标要求。投标书不满足招标书中主要技术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应予以废标。

3.价格评标要求。

(1)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加减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说明;     

(2)根据招标和投标文件要求,列出产品的清单和价格,价格含投标总价、主体价、必备件价、非必备件价;     

(3)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到达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评标总价=出厂价(含税)+运输费+保险费];     

(4)进行价格评标时,以人民币报价为准。

(四)评标程序

1.首先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审查;     

2.然后根据投标邀请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3.针对招标文件中标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综合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等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工作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工作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工作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总得分=B /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如评标工作小组一致认为最低评标价法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工作小组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工作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工作小组可将第二个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果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依次类推。

(五)评标结束后,评标工作小组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经所有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定标。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工作小组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也可以授权评标工作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签订合同。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签订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监察、审计部门予以监督。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档案。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八章  采购纪律

第三十八条 采购工作应自觉执行采购纪律,违反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及组织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一)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接受监督检查(如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

(二)采购工作应加强责任制,操作全过程产生的文件、纪要等归档资料,参加决策及操作的人员必须签字。

(三)采购工作人员不准私下与厂家及投标人联系、接洽;不得擅自定价、采购物资;不准“吃、拿、卡、要”。

第三十九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不准泄漏招标标底、潜在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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